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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大常委建议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


新京报 2008年8月27日  

 本报讯 (记者 杨华云)长期从事反腐败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刑法修改将“集体腐败”纳入刑律,严厉打击小金库。

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、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前日审议刑法修正案(七)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,他以曾从事的纪检经历介绍,目前中国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,且明目张胆,就是集体腐败,由于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,让腐败者钻了空子。

  集体腐败的特征是从上到下,从厅长到下面的办事员,人人都有份,数量很大,他表示,如果目前单独制订惩治集体腐败法有困难,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。

  刘锡荣介绍,小金库屡禁不止,原因在于背后的利益,依靠个人觉悟、党纪和行政规章是不能消灭的,而“小金库”是集体腐败的祸根。前外长李肇星委员也希望“集体贪污”问题能引起特别的重视。

  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,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五年提高至十年,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委员认为,对该罪加重处罚符合国际反腐趋势和中国的实际需要,但建议应有财产申报制度配套,由于目前中国尚无财产申报法律制度,所以该条款的修改要慎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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